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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6〕90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工商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内容包括检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情况和检查市场主体日常生产经营行为情况。在实施抽查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事项,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时时彩怎么玩法介绍》、《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市场主体在公示平台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真实性、及时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抽查,是指工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市场主体日常生产经营行为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随机抽查应于本部门门户网站依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工作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更新。
未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不得对相关事项进行检查。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各级抽查机关依法定职责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公平规范实施抽查检查。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随机抽查检查应遵循公平、规范、均衡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规范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应加强行政指导,采取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纠正,不予行政处罚;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处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六条 开展随机抽查,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根据抽查工作需要,依法须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所需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检查机关支付,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七条 开展随机抽查应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八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随机抽查的比例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根据上级机关要求和本地实际由抽查机关按合理的原则确定。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随机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九条 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市场主体名录库,按照行政区域和职责权限,明确检查对象范围,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每次抽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对象范围从时时更新的市场主体名录库提取确立。
第十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梳理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录入“双随机”抽查系统,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机构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载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执法角色、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
第十一条 开展双随机抽查的检查人员应在两组以上,对双随机检查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实施双随机抽查检查的区域范围和人员安排由实施检查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自主确定。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据上级机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双随机抽查的有效实现形式,积极推动扩大双随机抽查的范围。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制定抽查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各部门抽查工作,积极推动实施综合检查,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汇总并发布年度检查计划,同时上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完成,提高执法效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
第十四条 对市场主体报送和公示信息情况的随机抽查依据《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随机抽查可依据《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公示信息抽查一并进行。
县以上工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单独开展对登记事项随机抽查检查或结合对经营行为的随机抽查检查一并进行;单独开展和结合经营行为随机抽查检查一并进行的,应遵循谁检查、谁抽取名单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随机抽查检查,按照谁检查、谁抽取名单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间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八条 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与反馈情况录入“双随机”子系统。
第二十条 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在每年1月底之前,应当通过本部门政务网站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二十二条 对每个检查对象登记事项和经营行为的随机抽查检查结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对发现有案件线索的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由检查机关依法处理后按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的规定办理。
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检查结果,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级工商部门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适用本办法。但以下情形除外:
1.依据举报、相关部门移交和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对市场主体实施个案调查;
2.依据政府和上级机关部署对市场主体实施专项检查;
3.运用大数据监管手段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五条对于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市局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